2020年7月7日,这是高考的第一天,贵州省安顺市一辆公交车坠入湖中,造成16人受伤,21人死亡。本文结合该起坠江公交车案,剖析该案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希望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以下为该案最新警情通报:

一、刑事法律问题
根据以上通报,当地警方及检察机关认为司机张某钢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危害公众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罪存在两种形态,其一为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结果,但已经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危险犯,其二为行为已经导致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实害犯。根据本罪的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分析:
1、司机张某钢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事发当天笔者通过反复看报道的视频监控,就注意到了该坠湖公交车诡异的行驶状态:在明显的减速、慢速之后,突然加速冲过对向车道,撞毁护栏。与2年前的重庆坠江事件不同的是,当时的公交车司机是被乘客辱骂、殴打后对快速行进的公交车失去了控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而本次公交车坠湖事件是由司机张某钢一手策划、酿造的悲剧,作为公交车司机饮酒驾车,实际上就已经可以构成本罪的危险犯了,其犯罪故意十分明显。
2、司机张某钢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行为具有相当性,并且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已经构成本罪的实害犯,但司机张某钢本次坠湖事件中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后,刑事程序就无从启动了。

二、行政法律问题
通过警情通报可以得出,司机张某钢的犯罪行为系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而作出的报复性行为。那么,拆除张某钢承租公房的行为,就可以说是本案的导火索了。警方通报中的张某钢承租的自管公房是什么性质?政 府对该公房的拆除行为又是否合法?
1、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产,在法律性质上都属于非私人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在本案中,司机张某钢仅为该房屋的承租人。该自管公房的拆迁款也应当属于权属单位,对司机张某钢的补偿仅为“对承租人的补偿”,且张某钢已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可见其对72542.94元的拆迁款是一度认可的。
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于自管公房被拆迁的,原则上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而我们看到张某钢“申请了公租房未获得”,显然并未得到住房保障,由此而激化了矛盾。当地政 府可能存在行政不作为之嫌疑。
2、当地政 府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本案的蹊跷之处在于,张某钢未领取协议补偿款,却看到该公房“将要拆除”。可以推测,张某钢对《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不满,所以未领取协议补偿款,笔者也未理解补偿款为什么不是直接打到张某钢账户里而是需要领取的,通过通报也不能看到张某钢是否已经主动搬迁,对拆除程序的合法性,有待相关机关进一步核查。
即便该案的行政法律关系并未水落石出,也仍可以警示各地政 府对征收、拆除行为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警惕,必须建立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控制机制,方可按部就班进行征收、拆除行政行为。一言即可使人向恶,何况关乎民生的一连串法律行为呢?

三、民事法律问题
造成如此巨大的伤亡、财产的损坏,谁为赔偿主体?
首先梳理一下民事法律关系:司机张某刚除了触犯《刑法》之外,对伤亡的乘客具有侵权责任,而作为公交车司机,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机张某刚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也只能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赔偿,而且运营公交车一般都会投保乘客安全相关的保险,因此受害人家属主张从公交公司得到赔偿的可能性较高。此外,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典型的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乘客购票乘坐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交公司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本次事件中具有合同法上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乘客家属可以选择上述任意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向公交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最后,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警惕。警钟一直在长鸣,社会矛盾却未曾减少,还好我们的补救机制不断在成长,法律作为底线守卫着人 权与正义,但社会不应该只依靠法律解决纠纷,它更应当铭记每一次矛盾爆发后的伤痛,给予所有为它的进步而牺牲的生命最大的慰藉。         
法律在不断完善,这个世界还可以更好。
杨涛(15057505338)
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
刑事辩护律师,温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乐清市口才协会会员。曾荣获乐清市首届检察官与律师控辩赛优秀辩手、“正义杯”乐清市青年律师辩论赛一等奖等众多奖项。因成绩突出被温州市司法局授予2015年度律师行业个人嘉奖。执业以来,参与办理了众多乐清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并取得良好结果,如上海花园绑架案等,深受当事人信任。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事务。
林奥特(13989378391)
“普法亮眼 护航青春”公益普法讲师团成员之一,精研于刑事诉讼、合同类纠纷等领域,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取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因校园普法讲课成绩突出,被中国校园健康行动领导授予”普法科普积极分子“称号,并荣获2019年度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优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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